晉磁政〔2023〕46號
晉江市磁灶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承接市行政執法賦權事項工作意見的通知
鎮機關有關部門,鎮直有關單位:
現將《承接市行政執法賦權事項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晉江市磁灶鎮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承接市行政執法賦權事項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閩委編辦〔2022〕5號)、《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事項的通知》(晉政規〔2022〕1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行政處罰事項賦權承接各項工作,現就承接市行政執法賦權事項工作意見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指示精神,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確保賦權事項接得住,用得好,切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二、賦權情況
根據《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事項的通知》(晉政規〔2022〕1號)文件精神,晉江市人民政府賦予我鎮涉及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等11個市直部門的260項行政處罰事項,賦權事項分兩批次施行,第一批236項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二批24項具體施行時間另行通知。
三、任務分工
(一)日常監管。各責任科室要切實履行本領域日常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堅持抓實做細日常監督,認真組織開展日常檢查和指導,強化日常監管力度。
(二)行政處罰。各責任科室與綜合執法隊要密切配合,在日常業務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相關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時,應及時將違法行為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綜合執法隊,并會同綜合執法隊做好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勘驗等相關事宜,綜合執法隊應提供執法協助。綜合執法隊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作配合的原則開展工作,聯席會議成員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確定各項具體工作的責任部門,由責任部門牽頭組織推動,相關成員部門參與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責任科室要充分認識加強綜合執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強化責任擔當,分管領導親自過問、親自抓,確保賦權后各項工作無縫對接,有序推進。
(二)細化責任落實。各責任科室要切實履行各自領域日常監管職責,加強研究部署,明確目標要求,對標對表,集中精力推進工作任務落地見效,確保賦權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責任科室要將行政執法事項賦權承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照任務分工,定期調度、動態巡查、嚴格監管,確保賦權事項規范運行,取得實效。
(四)強化協調聯動。各責任科室要嚴格根據責任分工,加強溝通銜接,密切配合,主動作為,認真履行好工作職責,合力推動賦權工作的全面落實。
附件:賦予磁灶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執法事項責任分解表
附件
賦予磁灶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執法事項責任分解表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第一批賦權 |
第二批賦權 |
責任 科室 |
分管 領導 |
責任人 |
1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2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 |
對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 |
對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8 |
對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9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0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1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2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3 |
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14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15 |
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16 |
對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17 |
對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18 |
對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19 |
對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20 |
對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21 |
對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22 |
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水利局 |
√ |
|
農辦 |
吳式宏 |
林榮獎 |
23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24 |
對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25 |
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26 |
對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27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28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29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0 |
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1 |
對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2 |
對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3 |
對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4 |
對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5 |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6 |
對擅自改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使用性質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7 |
對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8 |
對將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理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39 |
對將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0 |
對未將大件廢棄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1 |
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2 |
對在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的處罰 |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3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4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5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6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7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8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49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0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1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2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3 |
對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4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5 |
對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其它設施和樹干上涂寫、刻畫、張貼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6 |
對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7 |
對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8 |
對建設施工單位超出批準用地范圍內作業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59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未封閉施工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0 |
對建設施工單位破路施工未圍遮,未設置安全標志,或未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1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廢水未經處理擅自排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2 |
對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時未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3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客運列車和航運船只未關閉車船內衛生間,車船上廢棄物未交車站碼頭妥當處理,隨意排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4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客運車輛未自設廢棄物容器,沿街拋撒廢票等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5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車輛未密封、包扎、覆蓋,沿途泄漏、遺撒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6 |
對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沒有及時運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7 |
對清掃、保潔未按規定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8 |
對在規定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或在市區道路沖洗機動車輛,搭建、封閉陽臺、破墻開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69 |
對損壞、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0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1 |
對未經批準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樹木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2 |
對未經批準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3 |
對剝、削樹皮和挖樹根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4 |
對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和拉直鋼筋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5 |
對掐花摘果、折枝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6 |
對在樹木上刻字、打釘和栓系牲畜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7 |
對在距離樹木二米以內挖土、挖坑和挖窯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8 |
對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79 |
對在公共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80 |
對在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內傾倒廢棄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綠地的行為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81 |
對破壞城市園林設施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82 |
對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83 |
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84 |
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85 |
對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86 |
對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87 |
對施工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88 |
對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 )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89 |
對施工單位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0 |
對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1 |
對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限于施工許可限額以下工程) |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2 |
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林業和園林局、水利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3 |
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林業和園林局、水利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4 |
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林業和園林局、水利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5 |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6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97 |
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資料,限期內仍不移交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8 |
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限期內未改正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99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00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01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02 |
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03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04 |
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05 |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06 |
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向籌備組提供或者移交物業管理區域核定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等籌建工作所需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07 |
對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08 |
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或者移交物業管理區域核定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等籌建工作所需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09 |
對原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物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0 |
對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示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1 |
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物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2 |
對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3 |
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4 |
對物業承接查驗過程中,未按規定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5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6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每月將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的公共水費與電費清單及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7 |
對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18 |
對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19 |
對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城管局 |
√ |
|
綜合執法隊 |
林小虎 |
蔡宏山 |
120 |
對出租違法建筑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21 |
對出租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22 |
對出租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23 |
對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局筑面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限期內未改正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
124 |
對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限期內未改正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局 |
√ |
|
規建辦 |
莊曉東 |
許榮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