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發放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省直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二、喪葬補助金標準:企業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死亡后繼續按《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喪葬補助費的規定執行,按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發給。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金按照企業退休人員同樣的標準發放。
三、遺屬撫恤金標準:
1.企業退休人員遺屬撫恤金標準:按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五倍發給。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標準由省人社廳、財政廳另行公布。
2.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遺屬撫恤金,根據繳費年限長短,按參保人員死亡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倍數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標準按《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實施意見》(閩政〔2006〕24號)相關規定執行。
繳費年限不滿10年(<120個月)的,按參保人員死亡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三倍發給;
繳費年限滿10年(≥120個月)不滿15年(<180個月)的,按參保人員死亡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四倍發給;
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的,按參保人員死亡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五倍發給。
四、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遺屬救濟待遇標準的通知》(閩勞社〔2000〕477號),第一條第1、2款規定的項目,由于按照本通知規定將相應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原渠道不再支付此兩個項目資金。閩勞社〔2000〕477號文件中的其他項目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原渠道執行。
五、參保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死亡的,其遺屬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國家出臺新規定后,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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